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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    阅读 : 次   时间:2017-02-22 22:40

 摘 要:互联网教育是未来教育的重要形态,是教育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教育呈现出新的特点,也凸显出新的问题,这都迫切要求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当前国外对互联网教育的立法重点主要聚焦在教育资源版权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传播内容规范等方面,而我国在互联网教育立法方面仍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滞后且不够完善等缺陷。未来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或可沿着两条路径推进:一是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与互联网教育相关领域(如教育、互联网信息、文化传播等)的法律条款中与时俱进地增加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内容,或以条款的方式作出规定;二是教育部门从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内容框架(如顶层设计、实践操作和保障体系等)层面出台相关规章、细则或办法。当然,这些建议仅是从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内容框架等方面提出,进一步研究还需要从规范的法律条文的角度去探索。

  关键词:互联网教育立法;立法现状;立法原则;立法建议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甚至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方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形式——互联网教育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未来教育的重要形态。互联网教育与以往的传统教育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教育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学习行为的自主化、学习方式的交互化、教学方式的个性化以及教学管理的自动化,赋予教育崭新的内容、观念和方法,重塑了一个开放共享的教育生态系统,是未来教育的重要形态,是教育变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推动力量。互联网教育在给我们带来无限期待和变革性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例如,随着全球互联网教育的飞速发展,如何应对互联网教育带来的全球教育资源配置的影响与挑战?互联网教育的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互联网教育的课程质量如何得到保障?互联网教育的学分如何在高校或者社会之间打通互认?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教育的发展。推动和完善互联网教育立法将为我们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一、推动互联网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目前互联网教育立法的现状

  互联网教育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教育,它通过“互联网技术”与“教育”的深度融合,有效实施教学和学习活动,在推动实现教育普及、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教育服务性、教育终身性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回顾互联网与教育融合的历史,世界各国以“开放教育”、“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在线教育”、“信息化教育” 等名称从特定视角和不同发展阶段记录了互联网在教育中的应用和实践,并在实践过程中制定和出台了一些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促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1)国外互联网教育立法现状

  互联网最初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诞生、发展和壮大,因此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立法起步早于国内,且其法律体系相对系统和完善。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诞生国,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教育的综合性法律,但在多部法律或条例中都涉及到了互联网教育问题,如在促进高校互联网教育发展方面,曾于1996年制定“Internet 2”计划,保证高校和科研机构对网络教育的优先使用权,在全球范围内促进高等教育和信息服务(余晓葵,2012);在远程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2002年签署的《技术、教育与版权协调法案》(Seale,2013);在保护互联网受教育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方面,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1998年)(Irvine et al.,2013)。在法律制定机构方面,美国国会将部分互联网教育立法权力移交至地方政府、高校等相关机构(徐世浩等,2006),以使相关法律更具有地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德国在1976 年就制定了专门的《远程教育法》,重点在于保障互联网教育用户的权益(丁新等,2003)。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法律对教育课程和教育资源提供者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课程必须经过国家函授课程处(National Agency for CorrespondenceCourse)的正式批准、得到官方书面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这一机构对教育提供者的教学材料、信息材料、教学法和学习控制做出严格评估,还会对课堂教学、讨论会等活动进行观察。德国的《远程教育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远程教学质量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丁新等,2003),并使德国成为欧洲唯一一个专门针对互联网远程教育进行立法审查的国家,但由于其年代较为久远且当前互联网教育又出现了新变化,该法律亦需要根据当前形势作出针对性的修订。

  从整体上来看,欧盟国家的互联网教育法规是立法、准立法和自我约束等各层面法律文件的集合体(Lawn et al.,2012),成员国间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模式各有不同:英国是由一个有法定权利的学术团体组织——开放和远程学习质量委员会——来审批互联网教育组织和学校是否合格,爱尔兰、希腊等仅以一些常规的商业法规和民法来约束互联网远程教育行为,而法国早在1939年就成立了法国国家远程教育中心(CNED),作为一个公立的教育机构专门从事网上远程教育。

  总而言之,由于西方各国国情、政治体制不同,互联网教育立法的侧重点和立法机构也各不相同,但立法重点聚焦在教育资源版权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传播内容规范等方面。在教育信息安全和版权方面,美国等国家的法律较为成熟完善,值得参考借鉴;德国对网络教育课程和教育资源的审查机制、在教育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则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的相关内容

  我国互联网教育的发展最初源于网络教育,自1998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30多份政策法规来促进网络教育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与教育的不断融合与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互联网教育的推动作用,并与时俱进地针对互联网教育中的一些问题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例如,针对信息安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刑法》修正案里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等方面的条款,《网络安全法》专章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关于教育文化安全问题,《网络安全法》也有涉及。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部正在起草《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均可能会涉及相关内容。笔者梳理我国现有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促进互联网在教育中融合发展的内容。例如,1998年以来教育部在发展网络教育的过程中,先后出台了《关于对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五所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等相关文件(余质斌,2010)。

  二是关于互联网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针对互联网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教育部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政策,比如,2005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建设实施意见》等。另外在其他法律中也体现了与互联网教育资源开发及建设相关的内容,如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9年通过、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三是关于大数据带来的信息安全隐患。互联网教育中大数据的开发对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带来了安全隐患,我国目前针对信息安全出台的法律法规有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8年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0年出台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

  四是关于互联网教育中教学内容的传播。教育是文化传播的一种重要形态,目前出台的与互联网教育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2001年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

  五是关于网络沉迷性对青少年学习的影响。互联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教育变革发展的同时也给教育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网络游戏、网络沉迷等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但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这一块的法律法规,只有在1991年公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出台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公布的《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以及2010年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有一些相关的体现。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既是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互联网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引领和推动实践的发展。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教育立法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也越来越被重视。加强互联网教育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确保互联网教育发展所需的客观条件得到实现,有效协调教育领域内的各种关系,更好地面向未来发展。故此,加强互联网教育方面的立法是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换言之,未来互联网教育的发展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其一,趋于全球化的共享协作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引导。目前,全球教育仍存在教育资源区域分配不均衡、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互联网教育正好为解决世界范围内的教育公平提供了思路和平台(周洪宇,2015)。互联网教育的发展趋于全球化协作的趋势。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互联网教育组织,加强国际间的教育协作和资源共享,都离不开互联网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

  其二,发挥互联网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功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目前,我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配置不合理的“数字鸿沟”现象。而互联网教育以其开放性、平等性、自由共享性,正在打破学校之间的隔墙,让更多人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如何更好地发挥和实现互联网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功能和作用,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其三,鼓励和推动互联网教育产业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我国互联网教育市场规模正快速壮大,互联网教育产业正迎来新的增长机遇期。从2000年以来,我国在线教育规模保持持续稳步增长,据《教育蓝皮书:中国教育发展报告》预计,2016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045亿元。要推动互联网教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达到预期的市场规模,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其四,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需要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来厘清界定和统筹协调。未来的互联网教育将从单纯重视现实的学历和文凭转变为现实的学历文凭与微学历、微文凭并行,以满足学习者终身学习的需求。无论是互联网教育的发展,还是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都离不开互联网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与引导。例如,互联网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如何相互衔接,互联网教育的学习成果如何转换成社会和传统高等学校认可的学分,互联网教育的评价体系与传统学校评价体系之间如何对接等问题,都需要相关的教育法规来明确界定和统筹协调。

  二、目前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步在教育、互联网、文化传播等方面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互联网教育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与教育的融合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与教育的深度融合,零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无法满足互联网教育的特定需求,互联网教育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仍亟待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综合而言,目前我国在互联网教育方面仍缺少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我国互联网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互联网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教育、互联网、信息传播、文化等领域,目前我国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仅有少量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条款,如在《教师法》《教育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教育有一定的规定(周洪宇,2014),但涉及互联网教育的内容并不多,更多是从教育的角度来概括行文,没有很好地针对互联网的发展及互联网与教育融合的特点来规范和推动。从类别来讲,互联网教育与诸多学科领域相关,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传播等,科学完备的互联网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应该包括教育类相关的法律法规、文化类的法律法规、互联网技术与安全层面的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传播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从层次来讲,科学系统的互联网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应包括国家层面的互联网教育的方针、政策,互联网教育体制、学制衔接及各种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法律及政策法规等;还应包括教育、科技、文化部门及地方层面的促进互联网或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具体制度,涉及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同时还应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互联网教育方面的产业政策。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互联网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跟不上互联网教育发展的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与教育的逐步融合,互联网教育无论在教育理念、教育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模式,还是在教育教学方法、课件资源和教学管理评价等方面,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来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和促进互联网教育的发展。而且,互联网教育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充分反映互联网教育的开放性、实时交互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相关技术的发展与推进,还应该有体现信息安全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条款。面对当前我国互联网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已难以满足互联网教育发展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大数据带来的教育信息安全隐患。在互联网教育领域,大数据支撑着从教学到管理和评价的方方面面,学习大规模网络在线课程所产生的万亿用户注册信息,大数据支持下的个性化学习服务,互联网公共教育管理平台的搭建等,都直接涉及到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成为大数据时代最大的挑战之一。虽然我国已经针对信息安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教育信息安全仍是互联网教育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二,数字化教育资源版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历程中,版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并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教育数字化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保护互联网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同样值得关注。目前由于监管薄弱、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数字化教育资源共享协议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是摆在我国互联网教育资源开发中的一个瓶颈问题。

  其三,互联网教育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安全挑战。世界一流大学的课程通过互联网教育平台传播,这必然带来文化交流的全球化,同时也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虽然互联网教育的全球化对传播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国家不能只是简单地加入国外的互联网教育在线课程体系,充当西方国家推广西方文化价值观、提高西方国家“软实力”的马前卒(郭文革等,2013)。我国政府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应该从历史的、战略的高度来重视互联网教育中的文化和价值观传播。

  其四,推进互联网教育公平所面临的挑战。现阶段我国教育发展还存在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配置不合理的现象。互联网教育由于其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以及突破时空限制的特性,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教育公平。互联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教育资源、教育公共平台、教师培训等基础条件若不具备,在某种程度将进一步拉大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教育资源分配差距。因此,要把互联网教育的公平属性和功能充分发挥出来,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应的政策来推进。

  其五,互联网教育的主体、内容和对象(受众)、实现途径、保障等方面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在互联网教育背景下,互联网教育的主体除了传统的教育机构、专业研究机构,是否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这需要政策法规来明确,以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教育的对象或受众,其教育权利、信息安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也需要得到相应的界定和保护,以避免受教育对象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还需要确定相应的监督主体,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等,以确保互联网教育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三、关于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的建议

  1.立法原则

  在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既要坚持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立法原则,也要遵循互联网信息领域和文化传播等相关领域的立法原则:促进互联网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数字资源版权受保护原则;信息文化传播安全原则;信息资源共享原则;缩小“数字鸿沟”,实现教育公平原则;推动终身教育发展、构建终身教育社会体系原则;鼓励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和应用,促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原则;有效控制大数据信息风险,保护师生隐私原则;加强国际沟通与合作,促进互联网教育全球发展原则。

  2.分领域分层次推动和完善互联网教育立法

  互联网教育是教育、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交叉,其法律法规体系不仅需要《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来统筹引导,还需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虚拟性和交互性、大数据信息安全、教育信息资源的制作与开发标准及规范等技术类相关法律法规来做保障,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与文化传播的规律和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由于互联网教育多领域和多层次的复杂性特征,因此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立法应该分领域分层次进行。

  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教育、互联网信息、文化传播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增加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内容,或以条款的方式作出规定(周洪宇,2015)。在当前形势下,互联网教育日新月异,因此需要科学合理的规范和引导。如果缺少相应的规则和程序,必将导致互联网教育市场鱼目混杂、秩序混乱和市场的畸形发展,最终影响的必然是整个互联网教育的健康发展。既要谋长远,也要重当前。当务之急是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涉及互联网教育的教育、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在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或完善与互联网教育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或完善与互联网教育发展新特点、新特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定和办法等来推动互联网教育的发展,重点针对互联网教育的特点,在互联网教育主体、监督主体、教育平台以及互联网教育与传统教育机构之间的协调对接、学分互认等保障方面进行界定,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还要对互联网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教师培训等方面作出规定,真正使互联网教育成为法定的形式和途径。

  其次,在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时俱进地增加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是结合教育在互联网领域的特性进行完善,尤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内容等个人权益保护方面予以完善;二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开发共享等教育提供者权利方面给予关注。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增加或完善对数字资源的开发标准、设计原则、质量要求、应用规范等,对信息技术的共享、开放、安全风险等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

  再次,在文化传播领域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增加或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款。教育是文化传播的一种重要形态,具备文化传播的特性和要求,互联网教育的传播与发展离不开文化传播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重点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我国文化传播以及文化教育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给予关注,同时在政策层面可通过产业政策来引导互联网教育产业的发展。另外,建议在文化传播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条文中增加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条款(汤敏,2015)。

  最后,互联网教育的发展除了与上述教育、互联网、文化传播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外,还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关。例如,针对互联网教育中出现的未成年人沉迷于互联网、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等相关问题,也应与时俱进地在《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增加或完善相关的条款。

  3.建议教育部出台相关规章、细则或办法

  互联网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有别于传统教育,也有别于互联网和文化传播等。对教育、互联网、文化传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不无裨益,但仍存在不足。从长远的角度来讲,仍需对互联网教育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和规范,尤其需要教育部等教育管理部门立足互联网教育的实践,面向未来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从顶层设计、实践操作、保障体系等方面来讨论。

  (1) 关于互联网教育的顶层设计

  在互联网教育的顶层设计上,要明确互联网教育的目标定位、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实现路径等相关内容。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加强互联网教育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资源建设和管理服务系统建设。

  建议从政策法规上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到互联网教育产业中来。在法律法规上,可以在税收和放权方面为互联网教育提供产业层次和教育项目层次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市场反应快、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文化企业和中小教育机构。在产业政策上,应鼓励和支持相关的教育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到教育产业中来,共同促进互联网教育产业的发展。

  建议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互联网教育,设定互联网教育的发展路径,分领域分层次推进互联网教育的发展。例如,在高等教育领域,建议多开发互联网教育在线课程;在职业教育领域,多开发一些针对信息时代所急需职业的专业课程;在基础教育领域,重点消除区域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在终身教育体系建构上,建议建立继续教育的评价和学分积累及转换的规则和标准(Sharma et al.,2003)。

  (2) 关于互联网教育的实践操作

  建议重点结合互联网教育的特点,从实践和操作层面来推动互联网教育的发展。具体包括建设多样化互联网教育学习平台,建设学习超市资源库,搭建衔接各种教育形式的“立交桥”,建立终身学习学分银行,建立学分累计、互认和兑换制度,完善互联网教育评价体系等。具体建议如下:

  建设多样化互联网教育学习平台。互联网教育学习平台应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学习者需求,融合互联网教育各类教学资源和管理服务,以及实现不同地区教师、学生、家长之间即时交流互动,实现国内与国外、省内与省外各学校之间的数据互通。

  建设学习超市资源库。互联网教育资源以知识点为单元,课程可以拆分成方便学习、转让、销售的组件,从而为建设学习超市资源库提供现实基础。互联网教育资源库可以建成以学习者为中心、自主学习为中心和资源整合为中心的学习超市,进而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各种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和学习内容服务。

  搭建衔接各种教育形式的“立交桥”。随着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建立和终身学习社会体系的逐步构建,未来非正式学习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因此搭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立交桥”,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沟通与衔接学校教育与互联网教育及其他教育形式之间的学习成果,实现对各种形式的学习成果的认证、转换与积累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终身学习学分银行。学分银行为每个人建立个人学分账号,学习者通过选修互联网教育课程可获得学分,无论是学历教育的学分还是非学历教育的学分,都可以存入个人的互联网教育学分银行中。

  建立学分累计、互认和兑换制度。对学习者长时间、跨地域的学习进行持续跟踪、记录和评价,兑换成学分并有效积累。通过互联网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可以实现各种教育形式下学习成果互认、学分互认、自由转移乃至随时兑换,传统教育中的学历和文凭将变为学历文凭与微学历、微文凭并行。

  完善互联网教育评价体系。构建终身学习电子档案,记录和保留每一阶段的学习成绩,变传统教育的单一评价、静态评价为多元评价和动态评价。同时注重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性评价,变传统教育中的注重分数、技能评价为注重个人创新能力、合作能力和分享意识的综合素质评价。

  (3) 关于互联网教育的保障体系

  建立互联网教育资源评估体系。为保证互联网教育资源的质量,建议制定互联网教育资源和课程标准体系。可以由教育部联合文化主管部门或互联网教育协会来成立认证机构,制定课程认证标准,对推出的互联网教育课程、教学质量、测验考试进行评估和认证。只有遵循相关的标准体系,并通过评估的互联网教育资源才能上传到相关的学习平台。

  加强互联网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议进一步加强推动中国互联网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法规支持。同时建议成立中国互联网教育协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国外高等院校的合作,推动互联高校之间互相授权,在全球实现学分有效积累、互换互认、自由转移乃至随时兑换(Yell,1998)。

  加强互联网教育数字资源版权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既要有效保护网络教育资源开发者的权益,又要保护广大文化名家和优秀教师开发互联网教育文化资源的积极性。建议建立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使用许可法律制度,在互联网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数字资源的制作权、播放权、发行权、转载权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保证合法使用互联网教育资源(Laws,1996)。

  加强互联网教育资源的监管。互联网教育资源监管是我国互联网教育和文化传播重要的保障机制。采取有效的内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有害行为防范能力和不良信息监管力度,防止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对互联网教育和终身学习的侵害。

  四、总结与展望

  加强互联网教育相关领域的立法,为互联网教育的良性发展提供规范性和制度性保障,是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本研究对当前国内外互联网教育立法现状进行了综述,对互联网教育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剖析,对推动和完善我国互联网教育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但鉴于互联网教育立法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新领域,目前对互联网教育立法相关问题的探索还仅仅处于初始阶段,后续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扩展和推进:第一,本研究主要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对互联网教育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立法框架进行了阐述与分析,而在互联网教育立法的法理学层面和具体立法操作层面考虑不足。第二,互联网立法同时涉及教育、文化传播和互联网技术等多个领域,具有多领域、多层次的复杂性,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应该从完善相关的法律角度还是应该直接作为互联网教育立法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如大数据背景下教师与学生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第三,关于建议教育管理部门出台的细则和办法,本文仅是从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内容框架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并未从规范的法律条文的角度去探讨。以上这些问题也是本研究在今后重点关注和改进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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